欢迎访问晋法网—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晋城总所:15735605999
太原分所:0351 - 7965666
 
总所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万达广场写字楼19层
详细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社会与法
君宜律所 ·精选案例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深度剖析
时间: 2026/7/31
点击量:78


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4月,B因资金周转向A借款总计2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并承诺利息。借款到期后,B仅偿还部分利息。A遂诉至法院,双方于2024年4月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B欠付A本息共计24万元(不含已付利息),但B未依约履行,A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A发现,早在2023年9月,B已将其名下唯一可被执行的重大财产——一套位于某县的房产(购买价约27.3万元),在村委处将合同权利主体无偿变更为其女儿C。A认为,B此举系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A对被告B向被告C无偿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


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债权成立时间:

A对B的合法债权是成立于2021年借款发生时,还是2024年经调解书确认时?这关系到转让行为发生时债权人利益是否已客观存在。


(二)财产处分行为性质:

B将房产变更至女儿C名下,是属于“抵偿真实债务”的合法行为,还是属于“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

B的上述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实际导致或加剧了A债权实现的困难?


(四)撤销权行使期限:

A提起本次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


代理思路

原告方的诉讼策略清晰且有效,主要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


(一)夯实债权基础,明确债权成立时间:

主张债权成立于2021年实际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之时,而非2024年调解书确认之日。强调《民法典》规定行使撤销权仅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不要求必须经生效裁判确认。这直接反驳了被告关于“转让在先、债权在后”的抗辩。


(二)揭露转让行为的“无偿”与“不合理低价”本质:

否定债务抵偿抗辩:针对被告主张的“以房抵债”,深入剖析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指出记录中存在大量不符合借贷常理的小额、琐碎往来,无法形成明确的借贷合意;对于主张代偿他人的款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性质。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所述的302900元“债务”不成立。


论证转让对价不合理:即便假设存在部分债务,法院核算的双方资金净差额仅6.4万余元,而房产价值为27万余元。以价值27万的房产抵偿6.4万的债务,显著低于市场价70%的标准,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



(三)证明损害后果与主观恶意:

提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明B在转让房产后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大额财产,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


结合原告在2023年8月(转让前)仍在催债、被告未偿还反而转移资产的事实,论证被告B具有逃避履行到期债务的主观故意。



(四)确保程序合规,未超行使期限:

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于2025年3月在执行程序中才知晓转让事实,并于2025年4月起诉,符合“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的规定。


裁判结果

县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撤销转让行为:

撤销被告B将案涉房产转让给被告C的行为。


(二)撤销相关合同:

一并撤销被告C与第三人某县村民委员会就案涉房产于2023年9月签订的合同书。


(三)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法院裁判理由要点:


确认原告债权早在2021年已合法成立。


认定二被告间所谓的302900元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案涉房产转让属于无偿行为;即便按被告主张,也属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该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B偿债能力严重下降,损害了债权人A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起诉,未超法定期限。


案例价值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运用撤销权制度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具有重要的法律警示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1、明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审查标准:判决清晰地演绎了如何审查“合法债权”、“不当处分行为”、“损害后果”及“行使期限”这四个要件,特别是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参照市场价70%标准)和对“债权成立时间”的把握(以事实发生而非裁判确认为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2、强化了对逃债行为的司法规制:本案严厉打击了债务人试图通过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给亲属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未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简单采信其关于经济往来的辩词,而是严格审查资金往来的性质、频率、金额是否符合常理,有力遏制了利用亲情关系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3、警示了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的诚信义务:判决明确,债务人在负有到期未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其财产的处分自由受到限制,不得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警示所有债务人,企图通过转移资产“金蝉脱壳”不仅难以得逞,还将面临行为被撤销、承担诉讼费用等不利法律后果。


4、体现了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动价值:本案线索源于执行程序,最终通过审判程序中的撤销权之诉为执行扫清了障碍。这展现了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的组合策略,全面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路径,也提示债权人在遇到执行难时,应积极调查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善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本案的判决公正、说理充分,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引导民事主体诚信履约、规范财产处分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0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上一条: 君宜律所 ·精选案例 |高层住宅 下一条: 君宜律所 ·精选案例 | 从“空
网站首页律所介绍律师团队服务范围业务专长联系方式成功案例在线咨询
免费咨询热线:15735605999(晋城总所)0351 - 7965666(太原分所)
单位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万达广场写字楼19层 版权所有:晋法网—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备案号:晋ICP备2022004086号 技术支持:天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