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4日,茹小某与栗某自驾摩托车至晋城市栖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旅游景点旅游,当日下午3时左右茹小某与栗某游至一高空玻璃栈桥楼梯出口处黑龙潭景区时,茹小某因脚下岩石滑落导致其不慎落入黑龙潭景区数十米山下的湖中,后经打捞,当场死亡。
2017年1月16日,茹小某父亲茹某、母亲杨某向泽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栗某、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栖龙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杜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茹小某死亡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94000元(不包括晋城市栖龙湾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对簿公堂
01 一审判决九女仙湖承担公平责任!
本案一审于2017年5月16日在泽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栖龙湾公司栖龙湾景区、九女仙湖景区作为旅游区,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因此对进入该区域的任何人、任何地方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知道景区未营业缺少安全保障,应当坚决杜绝人员进入,对该起事故,二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02 二审改判九女仙湖不担责!
判决作出后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栖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地段不属于九女仙湖公司经营管理,茹小某并未与九女仙湖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意义上的紧密法律关系,因此要求九女仙湖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不妥。
故判决撤销原审一、二项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茹某、杨某对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君宜释案
本案中,首先茹小某与同伴栗某系从栖龙湾景区入口欲进入栖龙湾景区游览,并未购买九女仙湖景区门票,也未游览九女仙湖景区,且事发区有明确黑龙潭景区指示牌,其脚下岩石滑落区有栖龙湾景区标示,故茹小某事发区域并不在九女仙湖景区辖区范围内,因此茹小某溺亡事件事实上与九女仙湖景区并无因果关系。
其次茹小某已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湖边岩石湿滑存在危险,不可以跨越围护铁链,但由于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并且不听同伴劝阻执意跨越铁栏,故而直接造成其溺亡不幸事件的发生,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有限的案件,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本案中茹小某自身存在过错,事实上并不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综合全案分析可知,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对茹小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