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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巴公镇甘润村典型案例(1)
顾问律师亲切接待案件咨询
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 王健伟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理由为:2013年,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口头约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的场地存放货物,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每年支付租赁费4.5万元。后因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的原因,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再给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找一块场地存放货物。找好场地后,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了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费,但当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满拉货物时,场地所有人王永志、王永青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不让拉货,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只好支付了场地所有人2.5万元。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使用场地遭到阻拦时,多此找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但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及时出面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解决,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多支付了2.5万元租赁费,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应予以返还。
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诉状后,来到我所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服务工作概述
在看到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诉状后,向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就原告诉状中的事实部分进行逐一认定,并根据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陈述的事实结合法律依据,向其进行了答辩意见的分析:
1、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主体错误,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不应是其诉讼相对人。
2、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约行为,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应当按《合同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应当驳回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3、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尚欠数万元租金,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保留另案另诉追究天津市滨海新区贯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并要求违约金和赔偿的权利。
三、总结启示
以案释法是律师顾问工作的一种良好方式,通过案件的分析解答,让当事人在法律视角上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017年9月8日